根据《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沪医保待遇发〔2024〕11号)2024年6月1日(含)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,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:
生育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,其中:
- 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;
- 妊娠4个月以上(含4个月)自然流产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;
- 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。

根据《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沪医保待遇发〔2024〕11号)2024年6月1日(含)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,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:
生育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,其中: